【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或者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设计,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批准文件报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