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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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469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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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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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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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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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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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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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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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JL-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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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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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震、火山宣传教育、监测、预防、科学研究、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灾害损失的;
(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四)在抗震救灾中,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有功的; (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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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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