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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2016-06-21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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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DZ-JL-0001

对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震、火山宣传教育、监测、预防、科学研究、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灾害损失的;

(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四)在抗震救灾中,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有功的;

(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昌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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