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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未达到抗震设防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1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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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DZ-CF-0001

 

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未达到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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