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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7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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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W-QT-0004

 

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初审

 

【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二十八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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