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7: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W-CF-0001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部门规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 年 第 23 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文昌市商务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