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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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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W-CF-0019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文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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