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提供交易场所、设施、服务、建立健全并合理公示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资金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保证信息完整安全等方面义务务或者违法侵占挪用资金、发布虚假信息、纂改、销

发布时间:2016-07-20 15: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W-CF-0008

对市场经营者未履行提供交易场所、设施、服务、建立健全并合理公示业务规则与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资金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保证信息完整安全等方面义务务或者违法侵占挪用资金、发布虚假信息、纂改、销毁相关信息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商务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