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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劳务人员培训、管理职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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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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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CF-00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劳务人员培训、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2年第620号)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文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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