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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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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SW-CF-0005

对未按照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的处罚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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