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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检查

发布时间:2016-06-28 12: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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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T-JC-0002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检查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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