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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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QZ-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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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埋设管(杆)、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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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1997年7月3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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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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