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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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QZ-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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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驶离现场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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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1997年7月3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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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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