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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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QZ-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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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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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1997年7月3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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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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