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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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QZ-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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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林及非公路标志牌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强制措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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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公路条例》(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利用公路设施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非公路标志牌应当保证安全、整洁和美观。所有者或管理者对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应当及时整修、清洗和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第四十六条种植公路绿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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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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