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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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CF-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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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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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2012年10月13日公布,自2013年1月1 日实施。)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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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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