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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8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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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T-CF-0020

对未经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港航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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