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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4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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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JT-XK-0013

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

1.修建铁路、

机场、供电、水利、通信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1997年7月3日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文昌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3.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5.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6.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第2号,自2003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三)对于车货总重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

 

7.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影响公路安全的施工活动审批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一)、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三)、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四)、具有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赔偿能力;(五)、申请人必须保证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必须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

申请材料:(一)、关于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申请书(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四)、工程建设批文或规划许可证(五)、施工组织方案(六)、施工图;(七)、施工委托书(八)、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九)、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十一)、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十二)、报建办理委托书(十三)、报建办理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责任人:云飞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永杰

办事员

18289943888

1个工作日

符师

办事员

13876300118

审核

陈泽丰

审批办主任

 

3个工作日

韩彬

办事员

13637696269

8个工作日

林觉神

股长

18689860222

云飞

站长

13807618838

审批

林尤铭

副局长

13807616177

2个工作日

办结

符永杰

办事员

18289943888

1个工作日

符师

办事员

138763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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