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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6-06-28 10: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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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T-XK-001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 第7号,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文昌市交通管理总站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流程图

1、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4、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7、责任人:罗亮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永杰

办事员


1个工作日

符师

办事员


审核

陈泽丰

审批办主任


1个工作日

邓邦兴

办事员


2个工作日

符浪飞

主任


罗亮

站长


审批

符愉

副局长


1个工作日

办结

符永杰

办事员


1个工作日

符师

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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