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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市内水路运输船舶办理(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发布时间:2016-06-28 10: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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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T-XK-0007

 

经营市内水路运输船舶办理(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2012年10月13日公布,自2013年1月1 日实施。)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应当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不得为其办理签证,并应当同时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

 

文昌市港航管理局

 

经营市内水路运输船舶办理(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流程图

1、事项名称:经营市内水路运输船舶办理(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经营市内水路运输船舶办理(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三)《船舶检验证书》(四)《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国务院令625号) 

7、责任人:吴乾洪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永杰

办事员

18289943888

1个工作日

符师

办事员

13876300118

审核

陈泽丰

审批办主任

13907629823

1个工作日

陈宏

办事员

13907553568

3个工作日

吴乾洪

副局长

13976952581

审批

林绍英

副局长

15008959222

4个工作日

办结

符永杰

办事员

18289943888

1个工作日

符师

办事员

138763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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