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13 号,自2010年3月1日施行。)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规章】《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 年 第 9 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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