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2012年12月1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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