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1999年11月26日施行)
第十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预留的部位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必须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修建。修建完成和验收之前,验收单位不得对整体建筑发放验收合格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的60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人防[2013]72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人防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文件】《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取消防空地下室建设行政审批事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防〔2016〕65号)
三、竣工验收阶段: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复核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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