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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07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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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JS-QT-000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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