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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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QT-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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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安全职责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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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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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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