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检查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07 10: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JC-0008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1999年11月26日施行)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流程图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