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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8: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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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15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13日修订,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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