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行 政 处 罚
JS-CF-0015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13日修订,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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