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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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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08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8月26日公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0年7月31日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无偿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接收;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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