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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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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07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8月26日公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0月30日发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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