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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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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09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8月26日公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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