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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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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11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发布,1998年7月20日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年3月23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修订并施行。)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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