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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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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13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发布,1998年7月20日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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