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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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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0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自1999年11月26日施行)第三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交易地建设费,并可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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