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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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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12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发布,1998年7月20日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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