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7 09: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CF-0004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