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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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CF-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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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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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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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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