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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06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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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号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名称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S-XK-0009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1999年11月26日施行。)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给予补偿。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流程图

 

1、事项名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许可

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1)平时和战时无法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及其他原因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

  2)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

申请材料:

1)人防工程拆除审批所需材料: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申请报告人防工程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施工方案;ƒ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重建方案或修复方案

   2)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所需材料: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申请报告;人防工程平面位置图、平面图和施工图;ƒ安全评估报告;隐患治理报告;专门机构制定的人防工程拆除施工方案

  办理依据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主席令第78号,19961029日公布,199711日起施行)

    依据说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依据名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19991126日施行)

     依据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给予补偿。

7、责任人:杨刚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郑霓君

莫晓晗

办事员

办事员

6333-0956

2个工作日

审核

陆宇晓

科员

6333-0956

2个工作日

审批

杨 刚

人防办

副主任

6333-0956

2个工作日

办结

郑霓君

莫晓晗

办事员

办事员

6333-0956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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