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HB-JC-000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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