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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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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07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2008228日通过(2017627日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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