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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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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01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通过)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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