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01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通过)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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