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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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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1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20041229日通过)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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