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1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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