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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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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05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2008228日通过)(2017627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20041229日通过)

 第七十条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招待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199492日通过)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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