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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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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14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20041229日通过)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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