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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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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HB-CF-0003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014424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20021028日通过)(201672日通过修订,20169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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