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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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CF-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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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或已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但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源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设施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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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通过)(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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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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