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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或已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但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源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设施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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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12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或已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但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源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设施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2008228日通过(2017627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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