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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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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10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2008228日通过(2017627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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