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10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通过)(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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