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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续期

发布时间:2016-07-08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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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其他类

GT-QT-0006

土地使用权续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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