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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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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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GT-QT-0006 |
土地使用权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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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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