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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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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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GT-QT-0005 |
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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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39号)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规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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