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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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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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GT-CJ-0001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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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2008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四)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三)农垦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二)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裁决 |
土地纠纷裁决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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