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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注销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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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确认

GT-QR-0036

预告登记的注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1、事项名称:预告登记的注销

2申办主体: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3办理结果: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4承诺时限:3

5法定时限:30

6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登记证明;(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7、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项目登记

王和丽

办事员

63280416

1

窗口受理

孙林

办事员

63280416

档案核查

王曼云

窗口主任

63280416

材料扫描

吴小文

办事员

63280416

1

经办人审查

王恩

中心副主任

63280416

股长复查

王业盈

中心主任

63280416

登薄

龙勇

办事员

63280416

1

数据归档

杨云棉

办事员

63280416

项目归档

杨云棉

办事员

63280416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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