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08 16: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GT-JC-0002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七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