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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08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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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征收

GT-ZS-0003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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